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镇繁荣街10号纸板厂9号楼4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逄增运,上诉人**三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三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史军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