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6民初1841号
原告:贵州有色都匀勘测院,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特色广场主楼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36623323L。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告:贵州中弘新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7388182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有色都匀勘测院诉被告贵州中弘新力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有色都匀勘测院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有色都匀勘测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为1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光福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