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246号
申请人: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XX城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学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樵磊,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丹,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居XX单元XX楼XX户。
法定代表人:闫育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XX号楼XX单元X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5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77411.07元或者查封、冻结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银行存款777411.0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