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0067号
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52199580Y。
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女,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被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220965250G。
法定代表人:闫育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方方,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9.7元,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记员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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