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

陕西经纬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7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经纬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新伟。
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法定代表人:闫育朋。
本院在执行陕西经纬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113民初13021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已从被执行人账户扣款194109元(不含执行费)并发还申请人。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572237.87元及延迟利息等,已经受偿金额为194109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恢17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