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958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欢,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堂荣,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育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吴宗元,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周堂荣、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负担643.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梁 梦 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史 丽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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