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03民初4912号
原告:全合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惠,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坤,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四川齐明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金桥乡翰林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9915209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冠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北寺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5499538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901862230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全合成与被告蒋坤、四川齐明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冠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全合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全合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