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903财保244号
申请人:冯建,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四川齐明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金桥乡翰林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射洪县的房产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齐明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担保人武春容、***自愿用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射洪县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齐明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
三、对担保人武春容、***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
案件申请费2270.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齐明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