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3269号
原告:***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会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驷,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婷,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董事长。
原告***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完毕,故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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