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执恢1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郊。
法定代表人武东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 区。
法定代表人赵保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 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庚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保林,男,汉族,1970 年 11 月 16 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关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与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65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向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8822690.42万元及利息;二、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及违约金2500万元;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向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及违约金1000万元;三、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1741元;四、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166800元;五、执行费8638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现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已被本案推送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和2019年11月21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8)陕01执恢1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保林与田小娟共同所有的下列房产:1、田小娟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AB座1幢11501号、11507号、11508号的房产;2、田小娟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B区3号楼14幢1201号的房产;3、田小娟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B区3号楼14幢D103号的房产、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E区9号楼34幢D109号房产、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E区9号楼34幢1402号房产。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的财产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负有继续向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春 哲
审 判 员 王 连 军
审 判 员 李 长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 博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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