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

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村村民委员会,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1002执异6号
异议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武东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娜,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辛建利、白芬蕾,(实习),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丁小争,主任。
被执行人:陕西秦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土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茹,总经理。
第三人:商洛市秦绿源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莉,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村村委会与秦土地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9日作出(2018)陕1002执46—1号执行裁定,2019年5月28日,异议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与西安怡林实业有限公司、秦土地公司、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畅实业有限公司、赵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午2月4日作出(2017)陕01执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秦土地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5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3月21日,西安中院对该案被执行人秦土地公司位于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村的宽11米,长80米的50余座蔬菜大棚,钢结构光伏智能温室大棚1座,被执行人秦土地公司在该租赁土地上建设的砖混结构楼房2幢采取了查封措施,在上述财产上张贴封条,同时向被执行人秦土地公司工作人员及该土地所在地的大荆镇西村村委会负责人王某某进行了告知。
商州区法院在执行西村村委会与秦土地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秦土地公司位于商州区大荆镇西村丁弯桥以上砚川河两岸317亩耕地上修建的大棚50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商州区法院的查封措施属于轮候查封,在进行查封时应经西安中院执行人员签字或书面通知西安中院执行人员,并且在首封法院没有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前,不能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商州区法院错误作出允许西村村委会对外出租被轮候查封的秦土地公司上列资产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商州区法院作出的(2018)陕1002执46—1号中允许申请人使用、对外出租贵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商州区大荆镇西村丁弯桥以上砚川河两岸317亩耕地上修建的50个大棚资产的行为。
本院审查认为,西村村委会与秦土地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1002执46—1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异议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本院(2018)陕1002执46—1号执行裁定中允许申请人使用、对外出租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商州区大荆镇西村丁弯桥以上砚川河两岸317亩耕地上修建的50个大棚资产的行为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任录齐
审判员杨丹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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