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75-1号
申请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根据申请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770,29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且冻结申请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2015年7月9日,本院依据上述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其中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滨路支行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元路支行的账户。201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公司被冻结的两个账户上的存款共计人民币9,514,029元集中冻结到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滨路支行的账户上,同时解除对该公司上述两个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滨路支行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元路支行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余斌
审判员田芳
审判员*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