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再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武东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波,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民,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戚学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简称天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鸿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1民终10947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陕民申1312号民事裁定,指令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鸿鼎公司以其与天鼎公司就双方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案当事人天鼎公司对鸿鼎公司撤回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鸿鼎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7)陕01民终10947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20元(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预交),各自预交部分由各自负担。
审判长王笑天
审判员齐放
审判员晏永娟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焦菲
书记员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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