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与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1民再3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武东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波,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民,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戚学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简称天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鸿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1民终10947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214日作出(2018)陕民申1312号民事裁定,指令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鸿鼎公司以其与天鼎公司就双方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3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案当事人天鼎公司对鸿鼎公司撤回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鸿鼎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7)陕01民终10947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20元(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预交),各自预交部分由各自负担。

王笑天

晏永

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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