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定书
陕0112执91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58。
法定代表人党经绮,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盈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697657-3。
法定代表人陈金涛。
被执行人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796859-7。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俊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段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191175-6。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白某甲,女,汉族,1973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白某乙,男,汉族,1977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盈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俊皓商贸有限公司、白某甲、张某某、白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978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16799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将其名下车辆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抵偿债务179400元;被执行人白某甲名下房产经我院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二次拍卖流拍价994650元接收该房屋抵偿债务994650元;被执行人白某乙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盈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俊皓商贸有限公司、白某甲、张某某、白某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其三人及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我院已予以冻结;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陕西盈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多隆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俊皓商贸有限公司、白某甲、张某某、白某乙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长石东彦
审
判员党白鹭
审
判员王峥伟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员吴立旺
打印人:吴立旺
校对人:
党白鹭
送达时间2018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