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5669号
原告: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开发区朋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RQK64。
法定代表人:翟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彦发,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家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X089105190。
法定代表人:龚联克。
原告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 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