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81执3713号
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77715元及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903元、保全费352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相应款项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