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2执保72号 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申请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程监理费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黔0522民初2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对被告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对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0055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已足额保全。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