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30民初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公司职工,身份证号×××,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沁县册村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晋0430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37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对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双方再无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3705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