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30民初11号之一 原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沁县册村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 法定代表人米如中,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5元,由原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