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30民初11号
申请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沁县册村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370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37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