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与会东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1452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会东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鱼山巷。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第三人)会东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东自来水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监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在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山西监理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第三人)会东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山西监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向***支付监理费506120.8元,山西监理公司和会东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向***返还保证金36990元,山西监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山西监理公司、会东自来水公司承担本案人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会东自来水公司与山西监理公司签订《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污水工程监理协议),约定会东自来水公司委托山西监理公司提供凉山州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监理服务。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与***签订《项目内部管理承包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约定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交由***内部承包管理。上述工程已于2017年10月经四川省建设厅质量验收合格,经审计局审定该工程价款数额为928048元,扣除质量保证金46397元、罚款16000元,会东自来水公司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支付监理费865651元。在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收到会东自来水公司第一笔监理费233000元后,根据责任书约定,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扣除安全保证金20000元、20%管理费以及3%的资料保证金后支付***159410元,,剩余监理费分文未付。截止目前,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尚欠***监理费506120.8元[(865651-233000)×(1-20%)],会东自来水公司与山西监理公司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向***支付第一笔监理费时扣除的资料保证金6990元(233000×3%)、***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安全保证金20000元,该三项保证金均应于验收合格后返还。但山西监理成分公司从投标保证金中支出10000元代***向其员工支付工资,现仍有保证金36990元(20000+20000+6990-10000)尚未返还***,山西监理公司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会东自来水公司对本诉辩称,1.山西监理公司是否欠***多少钱,会东自来水公司不清楚。会东自来水公司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没有劳务关系,也没有雇佣关系;2.会东自来水公司和山西监理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会东自来水公司按合同办事,按文件办事,该支付的都支付了,没有欠山西监理公司的钱。会东自来水公司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一个环节都是规范的管理,***要求会东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会东自来水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对本诉辩称,1.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仅收到会东自来水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支付的监理费233000元,以及2019年4月9日支付的监理费141931元,其余的监理费均未收到;2.第一笔监理费233000元已与***结算完毕,但其中***并未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提交监理资料,所以有3%的资料押金没有退还给***;3.2019年4月9日的监理费141931元,未与***进行结算,因***与其聘用的劳务人员***、***产生劳务纠纷,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代***向***垫付工资共计19000元,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山西监理公司与***连带向***支付176000元,所以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依据与***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有权从业主支付的监理费中扣除上述两笔费用,而暂未与***进行结算;4.经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与***核算费用,***应退还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多支付的监理费147057.13元,现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山西监理公司已经提起反诉。 山西监理公司对本诉辩称与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对本诉辩称一致。 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山西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返还多支付的监理费147057.13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山西监理公司与会东自来水公司签订污水工程监理协议,约定会东自来水公司委托山西监理公司提供案涉工程监理服务。经山西监理公司授权,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与***于2014年4月签订责任书,约定:1.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将案涉工程监理服务转包给***;2.***负责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3.***按工程监理结算总价的20%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上交管理费;4.监理费必须打进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账户,在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扣除费用后支付给***;5.人员聘任以及人员薪酬等开支由***自行承担,若发生劳务纠纷***未及时处理,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有权从业主支付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或要求***支付。责任书签订后,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将案涉工程监理服务转包给***,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发现会东自来水公司支付的监理费有两笔共计506720元,并未转入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账户。据会东自来水公司称,该费用由***的工作人员领取,***应按该金额的20%即101344元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支付管理费。另,由于***拖欠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导致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向***垫付劳务费19000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山西监理公司与***连带向***支付176000元。经核算扣除管理费及劳务费外,***应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返还多支付的监理费147057.13元。现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山西监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对反诉辩称:1.20%的管理费不应由***支付。首先,会东自来水公司付给案外人的监理费与***无关,根据会东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案外人的授权委托书系山西监理公司出具的,并直接支付给案外人的。***未收到除233000元以外的任何监理费,故***也不应当支付该笔监理费的管理费。其次,案涉工程系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即***,其扣除的管理费应当属于所得,***已经支付给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的管理费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尚未支付的无需再继续支付了。故***认为该笔管理费有权不支付。另,***与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的《责任书》系无效合同,故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无权按照《责任书》的约定向***索取管理费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山西监理公司也无权要求***支付管理费;2.***与***的劳务费不应由***支付。***的劳务费共计19000元,其中10000元已由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支付,***在诉讼请求中已经扣除了该笔费用,故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不应当重复计算。另外9000元劳务费,根据(2019)川01民终1689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内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山西监理公司向***支付人民币9000元。该笔劳务费系山西监理公司自愿支付给***,与***无关,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及山西监理公司无权追偿;***的劳务费,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及山西监理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已经支付***劳务费,该笔费用还未发生,故***不承担支付义务。综上所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山西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会东自来水公司对反诉辩称,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山西监理公司的诉求与会东自来水公司无关。会东自来水公司按约定应支付监理费是928048元,现已支付了881651元,剩下的是46397元是质保金未支付,该质保金未到达支付的时间。会东自来水公司认为对于本案本诉和反诉都与会东自来水公司无关,会东自来水公司跟山西监理公司只有一个合同关系,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了。山西监理公司不认可的两笔帐[第二笔(**月账户里面)、第三笔(***账户里面)已有山西省监理公司的委托书],是***和山西监理公司之间的问题。会东自来水公司只认可山西监理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和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1月26日,会东自来水公司向山西监理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山西监理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所递交的凉山州会东县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确定为中标人。你方接到通知书30日内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约提交履约担保。 2014年3月,会东自来水公司(建设单位、委托人)与山西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单位、监理人)签订《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提供凉山州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服务,监理服务期限自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暂定为1166800元,最终监理服务费按施工竣工审计价为基数,计算监理费。 后,山西建设监理成都分公司(公司)与***(承包人)签订《项目内部管理承包责任书》,约定:将凉山州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项目交由承包人内部管理承包,其负责本监理项目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验收及资料移交存档等。承包人为该监理部的全权合法代表人,承担该监理部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包人在承包期间的一切经费(含周转金)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负责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包括监理部的其他人员产生的借款等债权债务);承包人参加投标的监理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包人支付并按招标人规定金额打入公司账户后,由公司按时打入招标人账户方可投标,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罚,并取消投标和监理资格。承包人监理的工程按单项工程监理结算总价的20%向公司上交管理费(费用包括管理费、营业税费等,但不包括投标书制作费及各项项目报名费、履约保证金等);承包人承揽和管理的监理工程,监理费必须打进分公司账户,在分公司收到业主监理费后公司扣除公司应得的费用后,剩余监理费由公司及时拨付给承包人,但票据要齐全,公司不单独给承包人开户账户;监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公司在每个单项工程监理费中扣除3%的监理费,待工程结束(即监理费收款完成)承包人把监理资料、竣工资料备齐完善并备案后报业主和公司,公司及时退还承包人;承包人向公司交纳20000元安全承包保证金(监理费20%),待承包人承包期满公司返还给承包人,无息;本责任书履约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 2017年12月28日,由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山西监理公司监理的凉山州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经会东自来水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四川省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18年7月17日,会东自来水公司向会东县审计局发出《关于审计拨付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费的请示》,载明:2017年12月28日,我公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2018年1月22日收到山西监理公司《付款申请》,提出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已完工,目前剩余监理费209720元,扣除质保金46672元,需支付该项目剩余监理费163048元。经我公司财务核准,应扣除已支付的监理费后,此次应支付监理公司141925.6元。现向贵局申请拨付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费141925.6元。附山西监理公司《付款申请》。 2018年12月4日,会东自来水公司出具《收条》,载明:目前我公司已收到山西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报送的凉山州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监理资料一套,包括《监理工作月报》合计44期;《监理日志》合计32册;《旁站监理记录表》合计83份。 会东自来水公司根据山西监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监理费233000元转入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账户。 2019年4月10日,会东自来水公司将监理费141931元转入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账户备注:代污水厂垫付工程监理费。 ***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将***、会东自来水公司、山西建设监理成都公司、山西建设监理公司起诉至我院。山西监理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案外人***向***账户转入工资10000元。我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川0105民初3771号判决书,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9000元。***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调解,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制作(2019)川01民终16897号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山西监理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之前向***支付9000元。2019年12月26日,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转入9000元。 ***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将***、会东自来水公司、山西建设监理成都公司、山西建设监理公司起诉至我院。我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川0105民初3647号判决书,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176000元。***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川01民终16907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176000元,山西监理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0年6月22日扣划了山西监理公司账户176000元,于2020年6月23日向***支付的案款,于6月30日向山西监理公司出具结算票据。 审理中,***称,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尚未退还款项,包括已扣除了资料保证金6990元(233000元×3%)及自己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安全保证金20000元,上述共计46990元。山西监理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会东自来水公司陈述,已将该监理费分四笔转入山西监理公司指定账户(第一笔:根据山西监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的《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监理费233000元转入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账户;第二笔:根据山西监理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的《授权委托书》指示,于2015年4月28日将监理费466720元转入**月账户;第三笔:根据山西监理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指示,在扣除处罚的16000元后,于2016年2月5日将监理费24000元转入***账户;第四笔:根据山西监理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指示,将监理费141931元转入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账户)。现尚有46397元的质保金没有支付,并提交银行交易回单、发票、授权委托书、开户许可证、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会东县审计局支付建议函等予以佐证。山西监理公司称仅认可收到会东自来水公司支付的第一、四笔监理费,且自认第四笔监理费未与***结算。对第二、三笔监理费均未收到,并称前述未收到监理费均由***收取。***对山西监理公司的辩称不予认可,认为山西监理公司要求会东自来水公司向指定账户支付监理费的行为,与自己无关,且自己仅收到第一笔监理费,其余监理费均未收到。 山西监理公司称,从未出具委托书要求向会东自来水公司将第二、三笔监理费转入**月、***账户,并向法院申请对委托**月、***的《授权委托书》中加盖山西监理公司公章进行鉴定。并认为**月、***是***聘用的员工,***应该已收到前述二笔监理费,故要求***返还前述二笔监理费的20%,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对山西监理公司的陈述不予认可,并否认收到第二、三笔监理费。 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山西监理公司对其反诉147057.13元的构成进行明确,现***应退还款项147057.13元(19000元+176000元+466720元×20%+40000元×20%-20000元-20000元-141931元×77%)。***认可山西监理公司从第一笔监理费中扣除管理费(233000元×20%)及资料保证金(233000元×3%)及其向***垫付的劳务费10000元,其余费用不予认可。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及山西监理公司对***的该项辩称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一)关于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应支付的监理费。根据***与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管理承包责任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工程监理服务分包关系。根据《项目内部管理承包责任书》约定,会东自来水公司将监理费转入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账户,由其扣除20%的管理费后,再将该监理费支付给***。现该工程已经完工,根据约定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应按约向***支付监理服务费并退还保证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辨称第二、三笔监理费已由***的员工**月、***代为收取,并认为***已收到该监理费。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庭中所述,仅能证明***为***聘用的员工,但不能证明***已收到第二、三笔监理费。按照前述《项目内部管理承包责任书》约定的监理费支付方式,也应由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收到会东自来水公司支付的款项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由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支付给***,***并不能直接向会东自来水公司主张支付监理费。庭审中,会东自来水公司也否认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表明仅认可山西监理公司。故对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未收到过,也未向***支付过第二笔、第三笔监理费,而第四监理费亦尚未与***结算。故本院认为,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应支付***第二、三、四笔监理费506120.8元(466720元×80%+24000元×80%+141931元×80%)。 (二)关于退还的保证金。现***主张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退还保证金46990元[20000元+20000元+(233000元×3%)]。本院认为,该费用是***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安全保证金20000元及资料保证金6990元(233000元×3%),共计46990元。根据双方约定在工程完工后,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应向***退还该保证金,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已交纳的上述保证金共计46990元。现工程已经完工,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应当退还上述保证金。故对***要求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退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及山西监理公司反诉要求***退还第二、三笔监理费并支付管理费。如前评述,山西监理公司不能证明***已收取第二、三笔监理费,故其无权主张***退还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故对该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四)关于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及山西监理公司垫付的费用。根据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及山西监理公司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所载内容及支付凭证,其已代***支付了***劳务费19000元、***劳务费176000元,共计195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承包凉山州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服务期间的一切经费,负责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故该费用应由***承担,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及山西监理公司垫付的上述费用应从***应收取的监理费及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经扣除后,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应向***支付监理费并退还保证金共计358110.8元(506120.8元+46990元-195000元)。 (五)关于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及山西监理公司的鉴定申请。在庭审中,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及山西监理公司辩称,其未收会东自来水公司转入的第二、三笔监理费,也未向**月、***出具《授权委托书》要求会东自来水公司将第二、三笔监理费转入其账户。会东自来水公司持有的上述《授权委托书》(授权**月、***收取监理费)并非山西监理公司出具,并申请对该《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山西监理公司的印章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会东自来水公司是否支付山西监理公司监理费及山西监理公司是否出具《授权委托书》要求会东自来水公司将监理费转入指定账户,系会东自来水公司与山西监理公司之间的工程监理服务关系,与本案并无关联,无鉴定的必要,故本院未启动鉴定程序。 (六)关于会东自来水公司及山西监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与***签订的《项目内部管理承包责任书》,约定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将凉山州会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交由***承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应当向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主张权利。现***主张会东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山西监理公司为山西监理成都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主张山西监理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支付监理费并退还保证金共计358110.8元; 二、驳回***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231元,由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司承担6672元,***承担255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21元,由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姜 君 书 记 员 **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