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9民初24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庭胜,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农贸市场内。
统一社会信信用代码:91530129217390847G。
法定代表人:何文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惠杰
书记员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