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云高民申字第4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沐兴明,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彝族,1943年4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仁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二终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案外和解,并经做法律释明工作,仁德公司表示愿意撤诉,故仁德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仁德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鲍蓉
代理审判员张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