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270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撤回对被告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昊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