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瀍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上诉人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
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