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2267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1月17日,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
被告:吉林省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富腾家天下小区3(B1)栋B1**4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国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