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146号
原告: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北路129号12栋2单元3层1室。
法定代表人:李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乾隆,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千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乡政府办公楼307房。
法定代表人:王一铭。
被告:云南灵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杨家社区南亚风情第壹城A4幢1单元10层1005室
法定代表人:周青林。
被告:李海龙,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千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灵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海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0元,由原告犇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雅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