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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昆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8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蓝顺中,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重庆市。
被申请执行人昆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蓝顺中与***、昆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蓝顺中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16762.48元,执行费为4651.44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