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4民初2701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1月26日,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生于1964年2月1日,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市谢家庄,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分路口供电局家属院3号楼2-2-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天,男,现年约30岁,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市谢家庄,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分路口供电局家属院3号楼2-2-2室。
被告:陕西民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沙,系执行董事。
被告:华天科技(宝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吉利厂片区XX酒店后面)。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谢天、陕西民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天科技(宝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安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昊亮
书 记 员 王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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