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2758号
原告:王维雄,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黄平得,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陕西民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宇,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原告王维雄与被告黄平得、陕西民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维雄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维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27.5元,剩余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薛妮妮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王东送达日期:20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