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4883号
申请人:西安玟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公路XX段XX道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TXFTK34。
法定代表人:阴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贾御博,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887862R。
法定代表人:闫安柱。
申请人西安玟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28037.59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西安玟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1728037.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玟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 军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刘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