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执6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陕0116民初18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0元及违约金82182.41元,受理费4528.38元,执行费4201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保险、证券、房产可供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