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8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80号长和国际F座23层2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大道沣东城市广场5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06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632667.86元、资金占用利息3751373.84元及2024年2月9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详见一审判决第二条)、案件受理费167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0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