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某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3946号
原告:陕西某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某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某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某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