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监4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建材城16-2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庆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丁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