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2民初3172号
申请人:四川恒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文化路213号报业大厦9楼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502号1幢15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恒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恒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43号附3号商业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07535号)。案外人**自愿以其所有位于顺庆区龙吟路58号龙吟水郡一区18幢2单元4层2号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43号附3号商业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07535号)。
三、查封案外人**所有位于顺庆区龙吟路58号龙吟水郡一区18幢2单元4层2号房屋。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