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1财保15号
申请人: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4408273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工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巩义市夹津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719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户名:矿山环境恢复基金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3×××18)存款100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其保险金额1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户名:矿山环境恢复基金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3×××18)存款1000000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