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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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103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数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晓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美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贺州市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贺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蒙焕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数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03执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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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余伟波
审判员 李兆江
审判员 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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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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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黄振光
书记员韦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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