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21民初810号
原告:广西数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99-3号。
法定代表人:曾晓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星,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南五里14号。
诉讼代表人:王治滨,负责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贵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广西一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总经理。
原告广西数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贵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数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起诉后已支付拖欠的检测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数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广西数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进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有锋
书 记 员 黄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