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5)宁执字第0062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妥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霞,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同玲,该公司董事长。
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监理报酬及附加监理报酬共计97407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法律文书履行了监理报酬及附加监理报酬费97407元,申请执行人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按法律文书履行了监理资料。执行费1431.96元由被执行人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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