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民一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8号神力世纪大厦2064室。
法定代表人潘东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玲,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仁华,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同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林,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妥福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玉惠,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韩瑞君,青海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原审被告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广厦公司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宁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东宣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玲、蒋仁华,被上诉人鼎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林,原审被告百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玉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30元,退还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白云辉
审 判 员  吉素梅
代理审判员  韩 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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