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5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福安,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答同本,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租金561646.60元,并从2009年10月31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违约金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716元,执行费91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全国执行信息网查询各大商业银行,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15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