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灞民初字第01664号
原告***。
被告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
法定代表人答同本。
原告***与被告东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灞桥区水务局就农村饮水工程狄寨江村饮水建设工程承包给东升公司,原告与东升公司达成协议,挂靠被告公司由原告实际施工,2011年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2年11月27日,灞桥区水利局通过建行纺建路分理处,将该工程款转入被告公司,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374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东升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灞桥区水务局(甲方)就农村饮水工程狄寨江村饮水建设工程承包给东升公司(乙方),约定:乙方承包灞桥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供水站工程,乙方先行垫资,竣工验收后,待资金到位甲方一次付给乙方工程款227142元,剩余25238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2010年10月,原告与东升公司达成协议,挂靠被告公司由原告就江村饮水工程实际施工,口头约定,被告收取工程款2%的管理费。2011年工程竣工验收,核算工程款为234374元。工程交付使用。被告给付原告150000元(含管理费)工程款后,至今未给付剩余工程款。2012年11月27日,灞桥区会计核算中心将剩余工程款84374元汇入东升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会签表、转账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合同的各方应受合同约束,自觉、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就江村饮水建设工程已施工完成,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显系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挂靠被告公司进行施工,自认被告公司收取工程款2%的管理费,故其主张的剩余工程款84374元应扣除2%的管理费后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82686.52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955元,下余955元由被告负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