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咸中民终字第00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电厂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280930-0.
法定代表人答同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咸阳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礼泉县市政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6879893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咸阳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咸阳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0元退还**虎。
审判长蔡昕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