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灞执字第0053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锐。
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答同本。
被执行人***,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73834.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4242.05元,同时支付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付完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18740元,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执行,已执行到位1522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查,***、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201596.45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0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吴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