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2执恢334号
***、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回足额案件款及执行费,并将案件款足额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