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异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高亚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负责人:王京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升侠,湖南旷真 (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西安**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安纺建路支行专用账户(账户:61001793700052501685)的冻结,并将扣划的123701.11元转付给异议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豪
审 判 员 党宏侠
审 判 员 韩晶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杜 遥
书 记 员 朱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