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3173号之二
原告: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地址,商河县郑路镇郑路街曙光法律服务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70126MA3D6M920Y。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女性,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黑龙江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734590716Q。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黑龙江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楼A201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9AKNJ8D。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一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原告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与被告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黑龙江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撤诉起诉处理。
审判员  信丰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