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黑龙江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530号
申请人: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住所地:商河县郑路镇黄岭村。
负责人:刘成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良,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楼**。
负责人:吴东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思锐,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人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思锐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思锐在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思锐名下的位于**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小区1栋15号车库一处[产权证号及共有权证号:200701932];
查封被申请人李思锐名下的位于**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59号1栋4单元4层1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及共有权证号:200701784]。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