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嘉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嘉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9财保25号
申请人:哈尔滨嘉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东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嘉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9,758.10元(开户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支行,银行账号:12×××08),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交本院的申请人哈尔滨嘉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9,758.10元(开户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支行,银行账号:12×××08)。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669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嘉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宏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侯悦
书记员张华敏